按照常情常理,若患者不配合医院治疗,其本人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承担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患者不配合治疗,医院对患者由此产生后果一概不负责任。以下案例对此进行了分析说明。
【案例1】患者不配合治疗,医院存在过错应当分担责任
胡女士住院治疗期间,虽然医务人员再三嘱咐必须坚持服用降压药,否则容易产生并发症甚至危及生命,但胡女士与其家属就是不听。而恰恰由于不遵医嘱引发血压升高,并导致脑溢血,加之医院没能及时抢救,胡女士最终离世。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资料图】
【点评】
医院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1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胡女士和其家属不遵医嘱是引发血压升高、导致脑溢血的根本所在,但由于医院没能及时抢救也是胡女士死亡的原因之一,依据该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患者不配合治疗,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应当担责
姜女士住院治疗眼病期间,医务人员叮嘱非手术治疗的慢性开角型青光眼必须坚持按时滴用降眼压药,将眼压维持在一定范围内保持视功能及视力,但没有告知使用的次数、每次的间隔时间及未遵医嘱的后果。因姜女士使用的次数不够、间隔时间太久,最终导致眼压升高、视力下降。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点评】
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表明,如果患者因其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而对医务人员拟采取或已采取的诊疗措施难以正确理解,导致其不遵医嘱、错误用药、采取与诊疗措施不相配合的行为时,不能必然视为患者一方对其“不配合”存在主观过错,从而免除医院的责任。本案中,姜女士使用的次数不够、间隔时间太久与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有关,故医院必须担责。
【案例3】患者不配合治疗,医院不能举证免责应当担责
高女士住院治病期间,因食用某种食物不仅导致原来的治疗功亏一篑,甚至丢了性命。医院认为,高女士未遵医嘱,食用不当食物,属于拒不配合治疗,只能自食其果。而高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并没有对应医嘱。在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相应医嘱的情况下,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免责,其具有举证证明患者的损害和其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责任。本案中,医院虽称高女士系不配合治疗导致不良后果,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过相应医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午报 颜梅生 法官)
X 关闭
Copyright © 2015-2022 华中建筑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2018864号-26 联系邮箱:2 913 236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