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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超五年

来源 : 广西新闻网    时间:2023-03-30 10:40:59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相关资料图)

3月28日下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对如何防止公共信用信息泛化、信用如何修复等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将涉及不文明养犬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防止公共信用信息泛化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将不文明养犬等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编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编制、更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还应当报自治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在审议中,有观点提出,不文明养犬等行为较为多发,为了防止有关部门任意将这些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导致公共信用信息泛化,应当在《条例》中规定,哪些信息应当审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畴。

对此,立法采纳了该意见。《条例》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将涉及信访、不文明养犬等方面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具体包括: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涉及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信息;涉及信访、献血、退役军人管理等的个人信息;不存在情节严重或者主观恶意等情形的涉及拖欠物业服务费、不文明养犬等个人信息。

此外,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征求有关监察机关的意见。

防止惩戒措施滥用

禁止不按照认定标准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奖惩机制,规定了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明确了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和设列领域。

严重失信主体如何认定?对非法集资、恶意欠薪、逃税骗税等六类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时明确,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禁止不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作出失信惩戒决定的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条例》规定,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信用应当如何修复

纠正失信行为后,可向认定机关提出修复申请

对信用如何修复,条例规定自治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制定信用修复具体办法,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间,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向认定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照程序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六类严重失信行为

《条例》明确,以下六类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2.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电信网络诈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判或者决定生效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5.在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中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采取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情节严重的;

6.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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